为进一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锦州市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年12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1.保障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确诊为“两病”,采取药物治疗并需要长期服药干预控制的患者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2.待遇水平:起付标准为每人元/年(与普通门诊合并计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元)的基础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基金支付限额分别增加元、元。在我市协议管理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50%,使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采购的中选药品,报销比例提高10%。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在门诊开药一次处方用药周期最长放宽至28天,不得重复开药。
3.费用结算:参保患者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两病”患者在门诊使用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时,优先通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结算。
4.政策衔接:已经纳入高血压、糖尿病居民医保慢病门诊保障范围的患者,继续按现行慢病门诊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人员,纳入慢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同时终止。“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与居民医保其他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可以兼得。
5.就诊管理: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在居住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签约管理手续,并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建档次日起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经我市二级及以上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签约登记,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持异地购药票据回参保地签约登记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
供稿:待遇保障科
编辑:董百惠
审核:肖明
领导审核: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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